一、设立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执行审查、执行监督和执行管理等执行权。其中,执行中的审判权和执行审查权,组成合议庭行使。
二、执行局审查机构负责办理以下事项并作出裁定、决定:
(一)执行异议;
(二)案外人异议;
(三)变更执行法院申请;
(四)是否采取或解除查询、冻结、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执行措施;
(五)是否采取或解除提取、扣划、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等处分性执行措施;
(六)是否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七)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联动制约等执行措施;
(八)是否上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限期执结;
(九)是否委托执行;
(十)是否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十一)是否恢复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
(十二)是否执行回转或不予执行回转;
(十三)是否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四)其他执行审查事项。
三、执行局实施机构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实施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搜查等控制性执行措施;
(四)实施划拨、提取、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处分性执行措施;
(五)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六)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七)作出协调执行方案;
(八)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实施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九)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联动制约等措施;
(十)实施强制搬迁、交付、拆除和清场等行为;
(十一)财产保全措施;
(十二)先予执行措施;
(十三)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四、协助我院财务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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