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审限的计算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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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执行案件的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进行公告的期间;
  2、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的期间;
  3、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期间;
  4、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6、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7、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8、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执行案件审限的计算

  一、执行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起算,至结案之日截止。结案之日即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送达裁判文书属于下列情形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2、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有关单位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二、执行案件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以完成执行(履行)行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2、裁定终结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指定执行案件,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其他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以完成结案审批手续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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