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起算,至结案之日截止。结案之日即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送达裁判文书属于下列情形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2、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有关单位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二、执行案件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以完成执行(履行)行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2、裁定终结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指定执行案件,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其他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以完成结案审批手续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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