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如下期限内办结: 一、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 二、执行协调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四、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 五、执行异议案件,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和指定执行、执行请示、执行复议案件以及其他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 上列执行案件出现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过执行局局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