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华与帝远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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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3至40、42至52、54、55、60、 82至86、88、122、124、164、166、175、53、103至108、110至121、123、168、176、179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文,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申请执行人:贾朝辉,1991月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申请执行人:周维刚,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申请执行人:孟庆鸽,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申请执行人:熊松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顾维荣,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谢兆干,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申请执行人:刘长英,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

申请执行人:刘峥国,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徐世锋,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郑成龙,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申请执行人:王亮恒,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申请执行人:张宝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旭东,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申请执行人:戚长波,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张文彦,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申请执行人:王钟钢,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张镇添,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申请执行人:朱晟寅,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衡州市衡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奎,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信建月,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申请执行人:韩永久,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孙岩,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石佩良,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李毅钊,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刘克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郭实元,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石奇门,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黄龙柱,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渠新新,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惠东升,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执行人:林晓宇,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申请执行人:黄鑫,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申请执行人:王春华,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执行人:袁国庆,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付金杰,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小勇,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执行人:胡学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杨建俊,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执行人:宋增恩,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何向蒙,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朱井才,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宗和,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朱文强,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执行人:李启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曾缉兴,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崔福辉,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申请执行人:李再林,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尤敏敏,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叶国雄,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申请执行人:陈其才,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董永枝,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申请执行人:罗富光,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吴金胜,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封雪林,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 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科协综合楼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廷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彭建文等56人与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十六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654至661、663、664、882、666、883、884、667-671、673、674、680、755、756、880、757、758、760、742、744、874、855、864、672、725、886、726至729、887、731至741、743、857、865、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6日,上述56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上述56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3至40、42至52、54、55、60、82至86、88、122、124、164、166、175、53、103至108、110至121、123、168、176、1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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