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来朋与帝远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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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416162878992100125127154163165167169174177180

申请执行人:陈文仲,男,汉族,1994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王君山,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罗炜,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李永义,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执行人:郑先顺,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执行人:陈伟平,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赵双国,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化学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州镇。

申请执行人:程圣琦,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申请执行人:李耀,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牛恒朋,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执行人:董志强,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张宝丰,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吴国回,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强影影,男,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方园,男,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蕲州镇。

申请执行人:常朋岐,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申请执行人:王晓培,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申请执行人:王盛尧,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李来朋,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执行人:密金龙,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徐锡朗,男,汉族,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缪韦幸,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申请执行人:胡州,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山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崔隆住,男,汉族,1991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杨国峰,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韩正智,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宋涛,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瞿成学,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申请执行人:殷冬冬,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郑兆虎,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刘延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王庆旭,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赵亚圻,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熊涛,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申请执行代理人:蔡燕云,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科协综合楼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廷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仲、王君山、罗炜、李永义、李伟、郑先顺、陈伟平、赵双国、张鹏、程圣琦、李耀、牛恒朋、董志强、张宝丰、吴国回、强影影、方园、常朋岐、王晓培、王盛尧、李来朋、密金龙、徐锡朗、缪韦幸、王磊、胡州、崔隆住、杨国峰、韩正智、宋涛、瞿成学、殷冬冬、郑兆虎、刘延峰、王庆旭、赵亚圻、熊涛申请强制执行帝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本院(2016)粤72民初662、681、682、759、761、764至772、745至747、866、867、879、868至873、890、875、856、858至863、876、8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10日立2017)粤72416162878992100125127154163165167169174177180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6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上述37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41、61、62、87、89、92至100、125至127、154至163、165、167、169至174、177、18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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