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41、61、62、87、89、92至100、125至127、154至163、165、167、169至174、177、18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仲,男,汉族,1994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王君山,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罗炜,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李永义,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执行人:郑先顺,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执行人:陈伟平,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赵双国,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化学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州镇。
申请执行人:程圣琦,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申请执行人:李耀,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牛恒朋,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执行人:董志强,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张宝丰,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吴国回,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强影影,男,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方园,男,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蕲州镇。
申请执行人:常朋岐,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申请执行人:王晓培,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申请执行人:王盛尧,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李来朋,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执行人:密金龙,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徐锡朗,男,汉族,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缪韦幸,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申请执行人:胡州,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山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崔隆住,男,汉族,1991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杨国峰,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韩正智,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宋涛,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瞿成学,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申请执行人:殷冬冬,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郑兆虎,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刘延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王庆旭,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赵亚圻,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熊涛,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申请执行代理人:蔡燕云,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科协综合楼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廷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仲、王君山、罗炜、李永义、李伟、郑先顺、陈伟平、赵双国、张鹏、程圣琦、李耀、牛恒朋、董志强、张宝丰、吴国回、强影影、方园、常朋岐、王晓培、王盛尧、李来朋、密金龙、徐锡朗、缪韦幸、王磊、胡州、崔隆住、杨国峰、韩正智、宋涛、瞿成学、殷冬冬、郑兆虎、刘延峰、王庆旭、赵亚圻、熊涛申请强制执行帝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本院(2016)粤72民初662、681、682、759、761、764至772、745至747、866、867、879、868至873、890、875、856、858至863、876、8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10日立(2017)粤72执41、61、62、87、89、92至100、125至127、154至163、165、167、169至174、177、180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上述37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41、61、62、87、89、92至100、125至127、154至163、165、167、169至174、177、18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