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霞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4号(省农资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2EF幢第三层商铺B。
法定代表人:韦添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霞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轮,并确认该轮已被抵押给金融企业。同时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所属车辆号牌为“粤GDL×××”、“粤GD××××”的两辆小型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0万元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