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沿江路5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梁锦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增城市龙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城大道1号10幢首层101号203、2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成威。
被执行人:李成威,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增城市龙胜船务有限公司、李成威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增城市龙胜船务有限公司、李成威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增城市龙胜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183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