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228至270号
申请执行人: 中山市华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5号国际货柜大厦401室和货运综合楼210室。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3层A单元。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华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2016)粤72民初484至52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海事法院(2016)粤72民初484至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