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墟康宁西街二路南二巷5号。
被执行人:广东天洋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天洋石化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其支付运费104 500元、案件受理费1195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