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帝威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7层C单位。
被执行人:龙英,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龙成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龙成新,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帝威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英、龙成建、龙成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2017)粤72执276号案执行,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属的“×××”轮。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轮进行拍卖。6月14日,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前期支付的款项100 000元。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轮的拍卖,允许被执行人在扣押期间继续运营“×××”轮。6月26日,本院依法解除了“×××”轮的扣押,继续限制“×××”轮的转让、抵押和租赁。本院先后于6月30日、7月25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龙成建在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账号内存款76 000元、龙成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廉江市车板营业所账号内存款20 900元。8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27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