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王兆军,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代理人:李德志,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良彬,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兆军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良彬履行本院(2015)广法海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良彬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船舶“×××”、“×××”两轮可供执行,但因为船龄老、价值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该船舶的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