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甘岗路磨碟头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谭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秀娟,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秀娟履行本院(2016)粤7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10日立(2017)粤72执187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榄核镇甘岗村有分红的线索,经调查,每年几百到一千元不等,不具备可执行价值。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建行广州榄核支行账户有存款,我院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从该账户上划扣人民币29411.97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申请终结(2017)粤72执187号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