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3至22号
申请执行人:陈育生,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郑宗濠,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陈福照,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吕明伟,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吴坚明,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林岳洪,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卢炎培,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吴秀平,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申请执行人:林树喜,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林文丰,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
申请执行人:林晓生,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吴俊彬,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申请执行人:蔡进远,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申请执行人:张森烈,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郑梓强,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
申请执行人:洪泽彬,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宣凯,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执行人:刘忠波,男,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徐建,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申请执行人:黄进强,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廷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育生、郑宗濠、陈福照、吕明伟、吴坚明、林岳洪、卢炎培、吴秀平、林树喜、林文丰、林晓生、吴俊彬、蔡进远、张森烈、郑梓强、洪泽彬、王宣凯、刘忠波、徐建、黄进强申请强制执行帝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本院(2016)粤72民初561至578、583、584号民事判决书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立(2017)粤72执3至22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3至2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