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育生与帝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一案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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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3至22号

申请执行人:陈育生,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郑宗濠,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陈福照,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吕明伟,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吴坚明,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林岳洪,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卢炎培,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吴秀平,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申请执行人:林树喜,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林文丰,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

申请执行人:林晓生,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吴俊彬,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申请执行人:蔡进远,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申请执行人:张森烈,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郑梓强,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

申请执行人:洪泽彬,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宣凯,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执行人:刘忠波,男,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徐建,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申请执行人:黄进强,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廷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育生、郑宗濠、陈福照、吕明伟、吴坚明、林岳洪、卢炎培、吴秀平、林树喜、林文丰、林晓生、吴俊彬、蔡进远、张森烈、郑梓强、洪泽彬、王宣凯、刘忠波、徐建、黄进强申请强制执行帝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本院(2016)粤72民初561至578、583、584号民事判决书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立2017)粤72322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3至2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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