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28-2号
申请执行人:香港迅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顿道678号华侨商业中心15楼C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业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702、03室。
被执行人:中山市派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升辉路口。
关于申请执行人香港迅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业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派特电器有限公司海上、海通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货物运费6 400美元及利息。鉴于案外人史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西路缔梦园三期A座2405的房地产作为两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两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以上房地产的查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史磊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西路缔梦园三期A座2405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