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335至345号
申请执行人:贾士财,男, 1962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曲寿贤,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增全,男, 1956年9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申请执行人:邹年富,男, 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董万义,男, 1951年12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梁伟,男, 1983年2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朱熙坤,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步法,男, 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申请执行人:袁洪洋,男, 1984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王成刚,男, 1977年3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 1974年3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北江二路16号和富广场A栋二层2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贾士财、曲寿贤、王增全、邹年富、董万义、梁伟、朱熙坤、王步法、袁洪洋、王成刚、王金生与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终字第473至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在证券、网络金融方面无开户信息,在公安部门未进行车辆登记,在顺德房地产档案部门无房地产权登记情况,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各21家银行反馈其无开户信息。
鉴于锦州市公安局因侦办广东顺峰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发函通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远丰二”和“远丰海”轮变卖后可供分配款项予以保存,该船舶变卖所得价款先行拨付公告费、检验评估费等司法费用后,剩余13,580,347.08元,已提存于本院执行专户,等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依法分配。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35至345号案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所有的以上船舶变卖后可供分配款项经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本院将依法予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