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理杰、林福旺、李光宁、施泉禄、康允飞、林茂官、林红仔、蔡生华、吴翊月与被执行人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九案

2017-05-05
浏览量 :1841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207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薛理杰,男,198431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林福旺,男,196912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李光宁,男, 197510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施泉禄,男,19628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康允飞,男, 197382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林茂官,男, 19656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林红仔,男, 19816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蔡生华,男, 19655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吴翊月,男, 195611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上列9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马长友、危虹敏,均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景怡园101-4-602

法定代表人:张海颜。

关于申请执行人薛理杰、林福旺、李光宁、施泉禄、康允飞、林茂官、林红仔、蔡生华、吴翊月与被执行人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九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41742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207215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王玉飞

       审        邓锦彪

       审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

 

 

                书 记      张唯权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