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207至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薛理杰,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林福旺,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李光宁,男, 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施泉禄,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康允飞,男, 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林茂官,男, 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林红仔,男, 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蔡生华,男, 1965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吴翊月,男, 1956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上列9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马长友、危虹敏,均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景怡园101-4-602。
法定代表人:张海颜。
关于申请执行人薛理杰、林福旺、李光宁、施泉禄、康允飞、林茂官、林红仔、蔡生华、吴翊月与被执行人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九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417至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207至215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