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五路6号办公楼第一层。
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园林路104号1020。
被执行人:张德靖,男, 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执行人:李建文,男, 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张德靖、李建文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12 926 940元以及从2014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并以“粤珠海浚易泰01”轮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张德靖、李建文对拍卖船舶后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各负担案件受理费30 718元,申请执行费78 40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珠海浚易泰01”轮进行拍卖,从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案件受理费30 71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8 400元,并分配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8 040元。
经向被执行人当地房地产、车辆、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13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