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庆亿街3号珠光国际商务中心8-12层。
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园林路104号1020。
被执行人:张德靖,男, 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执行人:李建文,男, 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执行人:江萍,女, 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张德靖、李建文、江萍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珠海浚易泰09”轮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行拨付因保存、拍卖船舶发生的司法费用后,已无余款对与船舶相关的债权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除了从变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案件受理费113 70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3 378.12元外,其余债权未能受偿。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建文持有的云南省建水县西冶经贸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冻结。另查被执行人李建文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人民东路438号润城大厦2单元1902房的占有份额1%的房产已设抵押,并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查封。此外,经向被执行人当地房地产、车辆、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