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川县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港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川县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9月1日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