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石湾公司。
被执行人:梁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石湾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平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京裁字第0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仲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22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