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2016)粤72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
关于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应给付执行款272 951.8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 129.51元。根据申请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2015)广海法拍字第1号案项下拍卖被执行人所属的200卷热浸镀锌钢板所得款项229万元进行分配,本案分配所得款项616 124.6元,该所得款项不足以抵扣执行金额。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车管、房管以及相关银行等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3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