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洁仪(Jie Yi Lin)。
被执行人:余濠江。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洁仪与被执行人余濠江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942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39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余濠江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属澳门居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2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