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林钜光。
被执行人:陈锦河。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钜光与被执行人陈锦河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锦河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1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