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钜光与被执行人陈锦河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23
浏览量 :1448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林钜光。

被执行人:陈锦河。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钜光与被执行人陈锦河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锦河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1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