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71至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业平。
申请执行人:岳水新。
申请执行人:唐琼。
申请执行人:唐耀朋。
申请执行人:肖贻球。
申请执行人:麦柱源。
申请执行人:何显梅。
申请执行人:黄业胜。
申请执行人:黄业昌。
申请执行人:黄海彬。
申请执行人:韦光功。
申请执行人:莫苒明。
申请执行人:黄微。
申请执行人:唐耀宇。
申请执行人:蔡春凤。
申请执行人:唐逾彬。
被执行人:赖艳贤。
申请执行人黄业平、黄业昌等16人与被执行人赖艳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十六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67至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银行、房管和车辆等相关单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3月28日扣押被执行人所属的现停泊于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码头的“粤顺盈208”和“粤顺盈209”轮。各申请执行人因无力提供船舶拍卖保证金,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71至86号案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