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业平、黄业昌等16人与被执行人赖艳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十六案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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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71至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业平。

申请执行人:岳水新。

申请执行人:唐琼。

申请执行人:唐耀朋。

申请执行人:肖贻球。

申请执行人:麦柱源。

申请执行人:何显梅。

申请执行人:黄业胜。

申请执行人:黄业昌。

申请执行人:黄海彬。

申请执行人:韦光功。

申请执行人:莫苒明。

申请执行人:黄微。

申请执行人:唐耀宇。

申请执行人:蔡春凤。

申请执行人:唐逾彬。

被执行人:赖艳贤。

申请执行人黄业平、黄业昌等16人与被执行人赖艳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十六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67至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银行、房管和车辆等相关单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3月28日扣押被执行人所属的现停泊于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码头的“粤顺盈208”和“粤顺盈209”轮。各申请执行人因无力提供船舶拍卖保证金,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71至86号案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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