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亚新与被执行人湛江广昌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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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亚新。

被执行人:湛江广昌海运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亚新被执行人湛江广昌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江广昌海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60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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