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粤东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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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揭阳粤东海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被执行人揭阳粤东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揭阳粤东海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2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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