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恢3至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清远市远东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杰昌。
被执行人:周伟文。
被执行人:周伟炽。
被执行人:陈伟豪。
被执行人:潘焯源。
被执行人: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厚宁。
被执行人:罗淑萍。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东担保有限公司、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黄杰昌、潘焯源、周伟文、周伟炽、罗厚宁、罗淑萍、陈伟豪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2011)广海法初字第462-23、463-23、464-23、465-23、466-23、467-23号民事裁定以及(2012)广海法执字第295-30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潘焯源与潘焯澧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横地巷32号房屋(房产证号0007184、0005562,土地证号06230200545)等财产。本院对以上六案作出 (2011)广海法初字第462至4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潘绰源同意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按以上被查封房产的评估价值的一半份额偿还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请求对以上房产进行评估。本院恢复执行后经依法摇珠选定,由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以上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该房产在2016年5月27日的市场总价为1 766 600元。被执行人潘绰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已收取其支付的 883 300元,并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其与被执行人潘绰源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以上房产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鉴于本院已完成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的申请恢复执行事项,在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应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横地巷32号房屋(房产证号0007184、0005562,土地证号:06230200545)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462至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