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79、1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清。
被执行人: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增城市胜龙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赖品晴。
被执行人:赖艳贤。
被执行人:李桂清。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增城市胜龙船务有限公司、赖品晴、李桂清、赖艳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290、62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增城市胜龙船务有限公司、李桂清所属的“粤广州货0530”轮和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赖艳贤所属的“粤顺盈208”、“粤顺盈209”轮进行船舶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属处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赖品晴、梁陈笑共有房产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赖艳贤房产两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没有掌握“粤广州货0530”、“粤顺盈208”、“粤顺盈209”轮所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79、18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