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亚兰。
委托代理人:袁大聪,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素园。
申请执行人陈亚兰与被执行人朱素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素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内存款2 600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6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