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汝池、黎锦平、梁穗华、萧勇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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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4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麦雄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蒋汝池

被执行人:黎锦平

被执行人:梁穗华

被执行人:萧勇培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被执行人蒋汝池、黎锦平、梁穗华、萧勇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汝池、黎锦平、梁穗华、萧勇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汝池一套房产、一处地产,限制了被执行人萧勇培、蒋汝池、梁穗华小型汽车各一辆,以及被执行人萧勇培所属 “粤东莞工0833”、蒋汝池所属“粤东莞吹0188”轮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鉴于以上车辆、船舶下落不明,而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土地属集体所有,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拍卖申请。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47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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