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堂粤中沙泵厂。
经营者:陈志雄。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高埗高联河涌清淤服务部。
经营者:莫勤集。
上列二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陆庆一,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长晟商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堂粤中沙泵厂、东莞市高埗高联河涌清淤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长晟商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长晟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3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