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昌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润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润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润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2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