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罗诗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易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37、28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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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125、126号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罗诗妮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易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罗诗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易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37、28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上海海事法院以(2016)沪72执116、117号委托执行并移交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2016)粤72执125、126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125、126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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