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海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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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燎原,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顺海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顺海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23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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