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武汉海事法院以(2016)鄂72执132号委托执行并移交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2016)粤72执121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