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曹庆彬。
申请执行人:梁志军。
被执行人: 卢鉴华。
被执行人: 黎海樑。
被执行人: 池怀波。
申请执行人曹庆彬、梁志军与被执行人卢鉴华、黎海樑、池怀波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暂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1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