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108、109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凌宇运通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凌宇运通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四终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北海海事法院以(2016)桂72执44、45号委托执行并移交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2016)粤72执108、109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108、109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