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江湖渔政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民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江湖渔政管理大队与被执行人广州民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民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0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