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0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代表人: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素芳,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利翔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兵。
被执行人: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兵。
被执行人:南通南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
被执行人:李国兵
被执行人:朱利。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利翔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国兵、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洋物流有限公司、朱利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朱利的3处房产、李国兵的14处房产、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2处房产及2处土地,均已抵押给金融企业,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拍卖申请。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3 984.13元,对一个银行账户作额度冻结,冻结被执行人朱利持有的南通南洋物流有限公司16 128 000 元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兵持有的江苏国宇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5 000 000元的股权,限制2艘船舶转移(其中“钦舜3”轮正由武汉海事法院拍卖,“苏宿货1278”轮下落不明)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0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