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水明。
被执行人:卢顺干。
被执行人:广东华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广东华迅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2528.80元并径付受理费1310元共73838.80元、被执行人卢顺干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266.40元并径付受理费78元共4344.4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水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5日立(2016)粤72执59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广东华迅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已强制其履行完毕义务。另向被执行人卢顺干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59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