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9至51号
申请执行人:吴永经。
申请执行人:丁坤荣。
申请执行人:容季良。
申请执行人:容志强。
申请执行人:容裕欢。
申请执行人:陈锡源。
申请执行人:荣凤均。
申请执行人:阮家干。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江春,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卫权。
被执行人:张买卫。
被执行人:郑盛宗。
被执行人:林宏安。
申请执行人吴永经、丁坤荣、容季良、容志强、容裕欢、陈锡源、荣凤均、阮家干与被执行人李卫权、郑盛宗、张买卫、林宏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1017至1019号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5至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卫权、郑盛宗、张买卫、林宏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卫权两套房产、两处地产,均已抵押给金融企业,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拍卖申请。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9至5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