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Nanyang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imited)。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 联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825号、(2015)广海法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联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的SSPU1002839号集装箱的下落,也未发现该集装箱下落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