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联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23
浏览量 :1444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72114

申请执行人:南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Nanyang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imited)。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 联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825号、(2015)广海法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联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的SSPU1002839号集装箱的下落,也未发现该集装箱下落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72114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