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149、150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香港华球海运有限公司(HONG KONG SINO MARINE
TRANSPORTATION LIMITED)。住所地: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香港华球海运有限公司(HONG KONG SINO MARINE TRANSPORTATION LIMITED)履行本院(2010)广海法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立(2016)粤72执149、150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我国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149、150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