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谈玻均。
被执行人: 梁广连。
关于申请执行人谈玻均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梁广连履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202、3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1日立(2016)粤72执46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46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