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钜宏运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钜宏运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12日立(2016)粤72执35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35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