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杨荣波。
被执行人:杜东才。
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杜东才。
申请执行人杨荣波与被执行人杜东才、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顺粤江001”、 “顺粤江002”、 “顺粤江005”、 “顺粤江008”、 “顺粤江009”轮等五艘船舶办理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助理审判员 张子豪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