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荣波与被执行人杜东才、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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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杨荣波。

被执行人:杜东才。

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杜东才。

    申请执行人杨荣波与被执行人杜东才、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顺粤江001”、 “顺粤江002”、 “顺粤江005”、 “顺粤江008”、 “顺粤江009”轮等五艘船舶办理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助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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