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大干中沙头。
法定代表人:俞汉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陆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二工业区2号H2580房。
法定代表人:刘协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协隆,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业路52号27栋1单元502室。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陆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刘协隆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陆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刘协隆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