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虎跃、胡旭碧、施军、胡旭静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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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陈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胡跃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 胡虎跃。

被执行人:胡旭碧。

被执行人:施军。

被执行人:胡旭静。

申请执行人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虎跃、胡旭碧、施军、胡旭静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广海法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虎跃、胡旭碧、施军、胡旭静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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