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江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马岳雄,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沙初生,该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罗球赞。
申请执行人珠江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与被执行人罗球赞、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球赞、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罗球赞预购两套房产,均已抵押给金融企业,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拍卖申请。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5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