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珠江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与被执行人罗球赞、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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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江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马岳雄,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沙初生,该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罗球赞

申请执行人珠江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与被执行人罗球赞、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球赞、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罗球赞预购两套房产,均已抵押给金融企业,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拍卖申请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5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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