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太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滕睿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山,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海通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细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志学。
被执行人:叶小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太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海通轮船有限公司、王志学、叶小玉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海通轮船有限公司、王志学、叶小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